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28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第55條規定,保險契約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所謂當事人係指下列何人?
A要保人及保險人正確答案
B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C被保險人及保險人
D保險人及受益人
A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55條所稱「當事人」指契約雙方:要保人(繳保費)與保險人(承保公司)。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就是簽約雙方:要保人(負繳費義務)與保險人(承保理賠)。保險法第55條第1款明文要求記載兩造姓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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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55條所稱「當事人」指契約雙方:要保人(繳保費)與保險人(承保公司)。
口訣:契約「當事人」=簽約雙方=要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只是「關係人」。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就是簽約雙方:要保人(負繳費義務)與保險人(承保理賠)。保險法第55條第1款明文要求記載兩造姓名住所。
B✕ 陷阱
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於其身」的人,屬保險契約關係人而非當事人。常見陷阱:誤把被保險人當成簽約方。
C✕
被保險人非當事人,已如前述。雖保險人正確,但搭配錯誤選項即不成立。
D✕
受益人是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屬關係人;且缺少要保人,完全不符當事人定義。
保險契約當事人 vs 關係人
| 身分 | 地位 | 角色 | 保險法依據 |
|---|
| 要保人 | 當事人 | 訂約並負繳保費義務 | 保險法第3條 |
| 保險人 | 當事人 | 收保費、負賠償責任 | 保險法第2條 |
| 被保險人 | 關係人 | 保險事故發生於其身體或財產 | 保險法第4條 |
| 受益人 | 關係人 | 享有賠償請求權 | 保險法第5條 |
保險法把「當事人」與「關係人」嚴格區分。考生常見迷思是把「被保險人」誤認為簽約主角,其實他只是事故客體。記住:當事人=簽約雙方=要保人+保險人,其他(被保險人、受益人)都是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