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人壽保險,由於甲並未交付屆期保險費,保險契約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23日停效,甲於113年2月4日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甲當時體檢報告顯示肝功能數值達標準值5倍,顯示有肝功能異常現象,同年5月24日第二次復效體檢,肝功能數值暴增逾標準值8倍以上。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於契約自由原則,A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同意系爭保險契約恢復效力
B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而不具可保條件,A公司始得拒絕恢復效力正確答案
CA公司如拒絕系爭保險契約復效,應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D自甲申請恢復系爭保險契約效力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系爭保險契約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