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給付項目包括:「個人實支實付住院醫療保險(即實支實付)」,理賠金額按醫療費用單據計付,每次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甲於保險期間罹患僵直性脊椎炎,先後25次前去B教學醫院自費住院施打欣普尼藥劑,甲向A公司請求住院實支實付保險金共236萬6171元,A公司主張甲和A公司訂立系爭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A公司,核屬惡意複保險,依保險法第37條之規定,保險契約為無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身保險涉及保險人之生命、身體,於本質上不適用保險法第35至37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正確答案
B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本質上並不適用保險法第35至37條關於複保險之規範正確答案
C如甲和A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以前,已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類似之「個人健康險暨傷害險保險單」,但故意未告知A公司,屬惡意複保險正確答案
DA公司是否應理賠,應視甲是否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