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4 年第 7 題單選題
關於複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要保人無需將其他保險契約內容告知各保險人
B善意複保險若總保險金額超過標的價值,各保險人仍應各自全額賠償
C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正確答案
D因為是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約會造成重複理賠,因此契約得撤銷
C正確答案
複保險指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意圖不當得利者契約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第36條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這是防止道德危險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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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複保險指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意圖不當得利者契約無效。
看到「意圖不當得利」+「複保險」=契約無效,這是保險法第37條的固定考點。
逐選項分析
A✕
錯。保險法第36條明定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這是複保險的通知義務,違反可能導致契約無效。
B✕ 陷阱
錯。善意複保險若總金額超過標的價值,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比例分擔」賠償,且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否則違反損失填補原則。
C✓ 正確
正確。保險法第37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第36條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這是防止道德危險的核心條文。
D✕
錯。複保險本身合法,只要善意且依比例分擔即可,並非「得撤銷」。且法律效果是「無效」(惡意時)而非「撤銷」,兩者法律概念不同。
複保險善意 vs 惡意
| 類型 | 要件 | 法律效果 | 依據 |
|---|
| 善意複保險 | 已盡通知義務、無不當得利意圖 | 各保險人比例分擔,總額不逾保險價額 | 保險法第38條 |
| 惡意複保險 | 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 | 契約無效 | 保險法第37條 |
D 選項用「得撤銷」混淆「無效」,兩者法律效果不同;B 選項則把「比例分擔」偷換成「各自全額賠償」,違反損失填補原則。考生須分清善意/惡意複保險的不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