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4 年第 18 題單選題
關於善意複保險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最後訂立之契約方有效,其他契約無效
B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C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正確答案
D其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家數負比例分擔之責
C正確答案
善意複保險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擔,且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標的價值,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保險法第38條明定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此即損失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複保險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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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善意複保險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擔,且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標的價值,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複保險核心=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損失填補原則),C 直接命中。
逐選項分析
A✕
此為惡意複保險的效果(保險法第37條,契約無效)。善意複保險各契約均有效,只是賠償受限,不會讓最後訂立者才有效。
B✕ 陷阱
陷阱在「按家數」比例分擔。正確應為「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擔(保險法第38條),家數只算人頭並不公平,保額大者本應多擔。
C✓ 正確
正解。保險法第38條明定各保險人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此即損失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因複保險獲利。
D✕ 陷阱
雙重錯誤:①複保險要件之一即保額總額「超過」標的價值,未超過不成立複保險比例分擔問題;②縱使分擔也是按保險金額而非家數。
善意 vs 惡意複保險
| 類型 | 要件 | 效果 | 法條 |
|---|
| 善意複保險 | 未故意隱匿、依法通知 | 各契約有效,按保額比例分擔,總額不超過標的價值 | 保險法第38條 |
| 惡意複保險 | 意圖不當得利未通知 | 契約無效,保險人得收保費 | 保險法第37條 |
B、D 將「保險金額比例」偷換為「家數比例」,這是複保險題最常見陷阱。記住:分擔基準永遠是「保額」不是「家數」,且賠償總額有天花板=保險標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