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4 年第 28 題單選題
甲與乙共同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給丙,則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丙有保險利益
B丙對甲有保險利益正確答案
C乙對甲有保險利益
D甲乙丙間互有保險利益
B正確答案
保險法第16條第2款: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受扶養者(丙)對扶養者(甲、乙)有保險利益,屬單向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丙之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於甲,一旦甲死亡或失能,丙將頓失所依,故丙對甲具有保險利益,符合保險法第16條第2款『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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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第16條第2款: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受扶養者(丙)對扶養者(甲、乙)有保險利益,屬單向關係。
記口訣:誰出錢誰被保,出錢者死會斷炊,所以『被扶養者』對『扶養者』有保險利益(方向:受養者→扶養者)。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方向相反。乙是『給予』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人,丙才是仰給之人。保險利益只存在於『受扶養者對扶養者』方向,乙對丙並無保險法第16條的保險利益。
B✓ 正確
正確。丙之生活費或教育費仰給於甲,一旦甲死亡或失能,丙將頓失所依,故丙對甲具有保險利益,符合保險法第16條第2款『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之規定。
C✕
乙、甲之間並未互相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兩人是『共同提供者』的平行關係,彼此無扶養依賴,故乙對甲無保險法第16條的保險利益。
D✕ 陷阱
保險利益非『互有』而是『單向』。僅丙對甲、丙對乙有保險利益(因丙仰給於甲乙);甲乙彼此之間、甲乙對丙都沒有保險利益。誤認為互有是常見陷阱。
保險法第16條——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
| 款次 | 關係類型 | 方向 | 本題對應 |
|---|
| 第1款 | 本人或其家屬 | 自己對自己/家屬 | — |
| 第2款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受扶養者→扶養者 | 丙→甲、丙→乙 |
| 第3款 | 債務人 | 債權人→債務人 | — |
| 第4款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本人→管理人 | — |
最大陷阱是『方向』!很多考生直覺認為『我養你,所以我對你有保險利益』,但保險法第16條第2款正好相反——是『被養的人』對『養他的人』有保險利益,因為養他的人死了,他才會受損害。D 選項『互有』更是誘答王,千萬別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