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3 年第 25 題單選題考點:丙式車體險範圍考點:保險代位權
甲騎乘腳踏自行車(下稱甲車),行經十字路口時,因未依號誌指示且行駛行人穿越道之疏失,與乙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發生碰撞,導致乙車受損,經送原廠修復,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7490元,其中鈑金拆裝工資6640元、烤漆2萬8280元、零件9萬2570元。經查乙車已向A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丙式車體險,A公司已全數賠付乙修復費用。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車為腳踏自行車,A公司得拒絕理賠
BA公司得代位向甲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正確答案
C乙得向甲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D甲車未投保汽車強制險,故乙得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B正確答案
A 公司已理賠乙,依保險法第53條取得代位權,可向肇事者甲求償修復費用。
逐選項解析
A甲車為腳踏自行車,A公司得拒絕理賠丙式車體險範圍✕ 易錯陷阱
丙式車體險承保範圍包含車對車碰撞,條款未排除「與腳踏自行車碰撞」。甲車雖非動力車輛,但仍屬「車輛」碰撞,A 公司不得以此拒賠。
BA公司得代位向甲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保險代位權✓ 正確
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A 已賠付乙,自得代位向肇事者甲求償。
D甲車未投保汽車強制險,故乙得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乙車修復費用✕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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