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駛自小客車,從快車道向右變換至慢車道,而與當時同向正右方由乙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左側第2、3、4肋骨骨折之傷害,經送醫急診治療,甲出院後和乙成立和解,由乙支付甲新臺幣(下同)60萬元,雙方隨後將和解結果通知乙所投保強制險之保險人A保險公司(下稱A公司)。經查甲乙於協商和解時並未通知A公司。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A公司請求60萬元
B甲得向A公司請求20萬元
C乙得向A公司請求20萬元
DA公司不受甲乙和解契約之拘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保險法第93條規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和解,未經保險人參與者,保險人不受拘束。因此A公司不受甲乙60萬和解契約之拘束,僅需依法定標準審核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