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並附加投保全方位保險附約、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附約,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甲於配偶乙所經營之漁船上幫忙出海捕魚,於拉網時不慎滑倒,造成尾骨骨折之傷害,住院手術療養復健,共住院40日,合計住院醫療費用為新臺幣221萬元。A公司主張甲投保時之職業類別為「家管:第1類」,其後甲從事漁船工作,甲之身分應屬「海洋(沿海)定置網(內陸漁業)」,職業類別為第4類,然甲並未將職業類別變更情事通知A公司,拒絕理賠,或依A公司保單條款規定,另主張甲危險增加達增加保費程度,應依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理賠
B甲因投保後從事漁業,危險升高已達增加保費程度,契約無效
CA公司得依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正確答案
D甲因投保後從事漁業,危險升高已達增加保費程度,契約效力終止,A公司無需理賠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