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0 年第 2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危險增加,要保人有通知之義務?
A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
B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
C不由於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而其知悉者正確答案
D為他方所知者
C正確答案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於知悉後有通知義務;而為他方所知、防護保險人利益等情形則依法免除通知義務。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保險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即客觀危險增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於知悉後有通知義務;而為他方所知、防護保險人利益等情形則依法免除通知義務。
選項A、B、D皆屬於保險法第62條明定「不負通知義務」的例外情形,利用刪去法即可秒選C。
逐選項分析
A✕
依保險法第62條第2款規定,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B✕
依保險法第62條第4款規定,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C✓ 正確
依保險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即客觀危險增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D✕
依保險法第62條第1款規定,為他方所知者,當事人不負通知之義務。
保險法第62條:免除通知義務之情形
| 免除事由 | 法理基礎與說明 |
|---|
| 為他方所知者 | 對方已經知道,無須多此一舉再通知 |
| 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 | 對方理應知道或無法推諉不知 |
| 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 雙方已事先約定免除通知義務 |
| 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行為本身對保險人有利,不應苛責 |
| 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 基於道德考量之行為(如救助人命) |
| 依法律規定所應為者 | 依法令必須執行之行為,無可避免 |
考生容易將『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與『免除通知義務』的條文混淆。保險法第62條列舉了六種不負通知義務的情形,只要熟記這些例外,就能用刪去法快速找出應通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