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0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保險法有關再保險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B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得對再保險人請求賠償正確答案
C再保險人不得直接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D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B正確答案
再保險是保險人間的契約,原被保險人不得向再保險人求償,此為再保險獨立性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保險法第40條明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因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彼此獨立,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無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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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再保險是保險人間的契約,原被保險人不得向再保險人求償,此為再保險獨立性原則。
記口訣「再保三不原則」:再保人不向要保人收費、被保人不向再保人求償、原保人不得以再保未給付為由拒賠。
逐選項分析
A✕
保險法第39條明文定義:再保險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敘述完全正確。
B✓ 正確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選項。保險法第40條明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因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彼此獨立,被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間無契約關係。
C✕
保險法第41條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因再保險契約當事人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與要保人無涉。
D✕
保險法第42條規定: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保障被保險人權益。
再保險三大獨立性原則(保險法§39-42)
| 條文 | 規範對象 | 核心內容 | 白話理解 |
|---|
| §39 | 定義 | 保險人將危險轉向他保險人投保 | 保險公司的保險 |
| §40 | 被保險人 ✗ 再保險人 | 被保險人無權向再保險人求償 | 隔一層打不到 |
| §41 | 再保險人 ✗ 要保人 | 再保險人不得向要保人收保費 | 收費各走各的 |
| §42 | 原保險人 ✗ 推卸責任 | 不得以再保未給付為由拒絕理賠 | 不能牽拖再保 |
再保險本質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原保單持有人跟再保險公司完全沒有契約關係。很多人以為「既然有再保險當後盾,保障更強,應該可以直接跟再保險公司求償」,但這違反獨立性原則——你的保險契約對象始終只有原保險人,再保險人只對原保險人負責。實務上三大獨立性:求償權獨立、保費請求權獨立、原保險人賠付義務獨立,原保險人不能因有再保險就拒賠,被保險人也不能越過原保險人直接求償。記住:再保險是「B2B」,不是「B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