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0 年第 23 題單選題
甲就其所有之工廠投保火災保險,於保險期間該工廠所有權因買賣契約而移轉給乙,該火災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A契約仍有效,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乙之利益而存在正確答案
B契約仍有效,保險金額調整為以買賣價金為限
C契約效力停止,因保險標的物原所有權人發生變動
D契約視為終止,因保險人未同意繼續該保險契約效力
A正確答案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為受讓人利益存在,契約繼續有效。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故工廠移轉給乙後,契約為乙之利益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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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為受讓人利益存在,契約繼續有效。
記住口訣:「物移約不斷,受讓人得利」,保險法第18條明文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故工廠移轉給乙後,契約為乙之利益繼續有效。
B✕ 陷阱
保險金額不會因買賣價金而自動調整。保險金額於契約訂立時已確定,買賣價金與保險金額無關,此選項混淆保險價額與買賣對價的概念。
C✕
所有權移轉並不導致契約效力停止,這與保險法第18條規定相反。該條正是為避免標的物移轉造成保障空窗,明定契約繼續有效。
D✕ 陷阱
契約不因保險人未同意而終止。保險法第18條為法定效力,不需保險人同意即繼續有效,除非契約另有訂定。此為考生常誤以為需經保險人同意之陷阱。
保險標的物移轉之法律效果
| 情形 | 法條依據 | 契約效力 | 受益對象 |
|---|
| 被保險人死亡 | 保險法§18 | 繼續有效 | 繼承人 |
|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 | 保險法§18 | 繼續有效 | 受讓人 |
| 另有訂定 | 保險法§18但書 | 依約定 | 依約定 |
保險標的物換了主人,保險契約要跟著走還是自動失效?保險法採「契約跟物走」原則,新所有權人自動成為被保險人,不需保險公司另行同意。關鍵判斷:除非保單條款特別約定「所有權移轉契約終止」,否則預設是契約自動繼續有效。考生最容易卡在直覺認為換了人一定要重新簽約或通知保險公司才算數,但法律設計就是讓保障不中斷,保護交易安全。記住:移轉當下契約立刻為受讓人利益存在,這是法定效果而非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