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0 年第 8 題單選題
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保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利,此項終止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正確答案
火災保險部分損失後,保險人終止權自賠償金給付後1個月不行使即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保險人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終止權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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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火災保險部分損失後,保險人終止權自賠償金給付後1個月不行使即消滅。
口訣:部分損失終止權『一個月』不行使消滅,記住最短的就對了。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第82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保險人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終止權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為正解。
B✕ 陷阱
2個月非法定期間,常與其他保險期間混淆,為誤導選項。
D✕ 陷阱
2年是保險法第65條一般請求權時效,與終止權期間無關,為典型偷換概念陷阱。
保險法第82條 部分損失終止權重點
| 主體 | 權利 | 行使方式 | 消滅期間 |
|---|
| 保險人 | 終止契約 | 賠償金給付後通知 | 1個月 |
| 要保人 | 終止契約 | 損失發生後通知 | 無期間限制(實務) |
火災保險部分損失後,保險人有權終止契約,但這個終止權必須在「賠償金給付後1個月內」行使,否則消滅。考選部最愛拿這個跟「保險金請求權2年時效」混淆,因為兩者都涉及時間限制。關鍵判斷:終止權屬於形成權,法律給的行使期間極短,就是要保險人快速決定要不要繼續承保;請求權時效則是債權消滅時效,目的不同所以期間較長。只要看到「終止契約」就想到1個月,看到「請求給付」才想到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