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13 題單選題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則有關保險法規定之代位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A保險人得向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正確答案
B要保人得向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權
C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得向保險人行使代位權
D無代位權之適用
A正確答案
保險法§53代位權原則上不得對被保險人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但故意行為例外,保險人仍可代位求償。
為什麼答案是 A
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但書明定: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得行使代位權。這是保護保險人、避免道德危險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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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53代位權原則上不得對被保險人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但故意行為例外,保險人仍可代位求償。
看到「故意」兩字→代位權例外打開,保險人可向家屬/受僱人求償。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第53條第2項但書明定: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得行使代位權。這是保護保險人、避免道德危險的例外規定。
B✕ 陷阱
代位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人』(理賠後取代被保險人地位求償),不是要保人。要保人只是契約締約方及保費繳納者,無代位權可言。
C✕
方向完全相反。代位權是保險人向加害第三人求償,不是第三人向保險人求償。家屬/受僱人對保險人並無任何求償關係。
D✕ 陷阱
原則上對家屬/受僱人確實不得代位(§53Ⅱ本文),但『故意』是重要例外。若選D會忽略但書規定,這正是考選部設下的陷阱。
保險法代位權對家屬/受僱人之規範
| 情形 | 是否可代位 | 法條依據 | 立法理由 |
|---|
| 一般第三人造成損失 | 可代位 | §53Ⅰ | 避免加害人免責 |
| 家屬/受僱人『過失』所致 | 不可代位 | §53Ⅱ本文 | 避免實質由被保險人負擔 |
| 家屬/受僱人『故意』所致 | 可代位(例外) | §53Ⅱ但書 | 防止道德危險 |
本題陷阱在D選項。多數考生記得「不得對家屬/受僱人代位」就衝D,但忽略§53Ⅱ但書『故意』例外。記憶口訣:過失護家人、故意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