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05 年第 29 題單選題
要保火災保險之工廠因置存汽油等危險品,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但訂有特約條款約定該項汽油等危險品須於保險契約生效後30日前移除,然於契約生效後第20日即因汽油引起火災而致該工廠全損。承保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應否負賠償責任?
A因該工廠違背特約條款,故承保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B因該特約條款之履行為不可能,故承保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C因於特約條款未屆滿履行期前已發生保險事故,故承保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要保人未履行該特約條款,故承保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C正確答案
特約條款履行期尚未屆至(約定30日內移除,第20日出險),要保人尚無違約,保險人仍須負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特約條款履行期為30日,事故發生於第20日,履行期尚未屆至,要保人無違約可言,保險人仍應依約賠償。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特約條款履行期尚未屆至(約定30日內移除,第20日出險),要保人尚無違約,保險人仍須負賠償責任。
看到「履行期未屆至」就排除違約論;只要還在寬限期內出險,保險人仍須賠。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特約條款約定「30日前移除」,第20日尚未屆履行期,談不上違背特約條款,保險人不能據此免責。
B✕
移除汽油並非履行不能,要保人在30日內仍有可能完成,不符合保險法第69條「履行不能」之免除情形。
C✓ 正確
特約條款履行期為30日,事故發生於第20日,履行期尚未屆至,要保人無違約可言,保險人仍應依約賠償。
D✕ 陷阱
履行期未屆至即無「未履行」問題。契約給予30日緩衝,在此期間內出險仍屬承保範圍。
特約條款違反之效果(保險法§66-69)
| 情形 | 履行期狀態 | 是否違約 | 保險人責任 |
|---|
| 約定期前已出險 | 履行期未屆至 | 否 | 應負賠償責任 ✅ |
| 約定期後未履行 | 履行期已屆至 | 是 | 得解除契約、免責 |
| 履行客觀不能 | — | 不可歸責 | 不影響契約效力,仍應賠 |
| 履行無益於危險 | — | 不可歸責 | 不影響契約效力,仍應賠 |
考生常看到「置存汽油」「發生火災」就急著判違約。關鍵在履行期——契約約定30日內移除,事故發生於第20日,期限尚未屆至,根本談不上違反特約條款,保險人不得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