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23 題單選題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違反特約條款之規定,保險人主張解除契約時,下列有關該項解除契約權之行使,何者正確?
A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得解除契約
B契約訂立後經過 1 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
C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
D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2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C正確答案
違反特約條款解除權:保險人知悉後1個月、契約成立後2年為除斥期間。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保險法第68條第2項準用第64條第3項: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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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違反特約條款解除權:保險人知悉後1個月、契約成立後2年為除斥期間。
記口訣「知1月、成2年」——知道後1個月內要行使,否則消滅;契約過2年就不能再解除。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保險法第68條準用第64條規定,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保險人「亦不得」解除契約。A 說「亦得解除」剛好顛倒。
B✕ 陷阱
時間點錯誤。法條規定是「2年」不是「1年」。1年內當然還可以解除,B 把年限縮短又說不得解除,雙重錯誤。
C✓ 正確
正解。保險法第68條第2項準用第64條第3項: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不得解除。
D✕ 陷阱
「2個月」是錯誤數字,法條明定為「1個月」。這是最常見的混淆陷阱,考生易與其他民事期間(如2個月、3個月)混用。
保險法解除權除斥期間(第64條、第68條準用)
| 起算點 | 期間 | 法律效果 | 法條 |
|---|
| 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 | 1個月 | 不行使即消滅 | 第64條第3項前段 |
| 契約訂立後 | 2年 | 即有原因亦不得解除 | 第64條第3項後段 |
| 違反特約條款 | 準用上述規定 | 同上 | 第68條第2項 |
保險人因要保人違反特約條款而行使解除權時,法律設有雙重時間限制:從「知道」違約起算1個月內須主張,且契約成立後超過2年就永久喪失解除權。考試最常在數字上動手腳,把1個月改成2個月、2年改成1年,或把「不得解除」寫成「得解除」來反向誤導。記住口訣「知1月、成2年」,並注意第68條準用第64條的規定,兩個期間須同時符合才能解除契約,任一期間經過就不能再主張,這是保護要保人避免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的立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