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金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B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C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D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保險契約權利時效2年,D選項應從「受請求之日」起算,非「知情之日」。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保險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請求係由第三人請求而生者,應自「受請求之日」起算,而非「知情之日」。典型名詞偷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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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契約權利時效2年,D選項應從「受請求之日」起算,非「知情之日」。
保險法第65條三款起算點:知情之日、知情之日、受請求之日。D偷換成「知情」就是錯的。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保險法第65條明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為原則性規定。
B✕
正確。保險法第65條第2款,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時效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保護善意不知情者。
C✕
正確。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危險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保護被詐欺的保險人。
D✓ 正確
錯誤!保險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之請求係由第三人請求而生者,應自「受請求之日」起算,而非「知情之日」。典型名詞偷換陷阱。
保險法第65條 時效起算點整理
| 款別 | 情形 | 起算點 | 保護對象 |
|---|
| 原則 | 一般情形 | 得為請求之日 | 一般權利人 |
| 第1款 | 要/被保人隱匿、遺漏、不實 | 保險人知情之日 | 被詐欺保險人 |
| 第2款 | 利害關係人非因疏忽不知情 | 知情之日 | 善意不知情者 |
| 第3款 | 因第三人請求而生(責任險) | 受請求之日 | 被保險人 |
D選項把「受請求之日」偷換成「知情之日」。保險法第65條三款例外起算點中,第1、2款是「知情之日」,唯獨第3款(第三人請求)是「受請求之日」,考選部最愛這種細節偷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