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規定,下列有關保險契約的法定解釋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契約文義明確時,無須發動其他解釋方法
B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C本法之任意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正確答案
D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C正確答案
保險法§54為契約解釋原則,任意規定可以契約變更,強行規定才不得變更。
為什麼答案是 C
保險法§54第1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題目誤植為「任意規定」,任意規定本可任由當事人約定變更,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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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54為契約解釋原則,任意規定可以契約變更,強行規定才不得變更。
看到「任意規定不得變更」就是錯的!任意規定本來就可以變更,強行規定才不行。
逐選項分析
A✕
契約文義明確時即依文義解釋,無須再用其他解釋方法,此為契約解釋通則,正確。
B✕
保險法§54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此為「疑義利益歸被保險人原則」,正確。
C✓ 正確
保險法§54第1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題目誤植為「任意規定」,任意規定本可任由當事人約定變更,故敘述錯誤。
D✕
保險契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文字,此為民法§98契約解釋原則於保險契約之適用,正確。
保險法§54 契約解釋三大原則
| 原則 | 條項 | 內容 | 效果 |
|---|
| 強行規定不得變更 | §54 I | 本法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 | 但有利被保險人者可變 |
| 疑義利益歸被保險人 | §54 II | 條款疑義作有利被保險人解釋 | 保護弱勢原則 |
| 探求當事人真意 | §54 II | 不拘泥文字,探求真意 | 實質解釋優於文字 |
保險法第54條是契約解釋三原則的法源依據,考試重點在於「不得以契約變更」的對象必須是「強制規定」而非任意規定。實務上法條用語精確,強制規定是國家為維護公益或特定政策目的而設的底線,當然不能靠契約架空;任意規定本來就是給當事人彈性空間,若說不得變更根本自相矛盾。考生常在這裡腦筋轉不過來,誤以為所有法律規定都可以約定排除,或反過來把任意規定當成鐵律。記住判斷準則:看法條有沒有公益保護色彩,有就是強制規定不能動,沒有就是任意規定可以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