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5 題單選題
保險法學理向來有一重要基礎概念為「利得禁止原則」,下列何者非屬保險法對「利得禁止原則」之體現?
A追溯保險正確答案
B複保險
C禁止超額保險
D保險代位
A正確答案
利得禁止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不當得利;追溯保險規範的是危險發生的「不確定性(射倖性)」,非屬利得禁止。
為什麼答案是 A
追溯保險(保險法第51條)規範的是保險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的情形,旨在維持保險的「射倖性(危險不確定性)」,與利得禁止原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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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利得禁止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不當得利;追溯保險規範的是危險發生的「不確定性(射倖性)」,非屬利得禁止。
秒解:看到「複保險、超額保險、保險代位」直接連結「防止賺太多(利得禁止)」;「追溯保險」是管「危險已經發生(射倖性)」,選A!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追溯保險(保險法第51條)規範的是保險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發生或消滅的情形,旨在維持保險的「射倖性(危險不確定性)」,與利得禁止原則無關。
B✕
複保險(保險法第35條以下)限制被保險人不得透過多張保單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理賠,是利得禁止原則的典型體現。
C✕
禁止超額保險(保險法第76條)規定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部分無效,防止被保險人從中牟利,體現利得禁止原則。
D✕
保險代位(保險法第53條)使保險人賠付後可代位求償,防止被保險人同時領取保險金與第三人賠償而雙重得利,體現利得禁止原則。
保險法核心原則與對應制度
| 核心原則 | 對應制度 | 保險法條 | 規範目的 |
|---|
| 利得禁止原則 | 複保險 | 第35~38條 | 防止多數保單超額理賠 |
| 利得禁止原則 | 超額保險 | 第76條 | 防止保額超過標的價值 |
| 利得禁止原則 | 保險代位 | 第53條 | 防止保險金與賠償金雙重得利 |
| 射倖性原則 | 追溯保險 | 第51條 | 確保危險發生之未來不確定性 |
考生易將保險法中所有「限制被保險人權利」的規定都誤認為是「利得禁止原則」。必須釐清:限制「理賠金額」才是利得禁止;限制「投保時間點(危險已發生)」則是射倖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