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下列有關保險代位之立法意旨,何者錯誤?
A貫徹損失填補原則
B減輕事故加害人之責任正確答案
C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D避免保險成為獲取額外利益之工具
B正確答案
保險代位三大目的:損失填補、防止不當得利、避免獲利;加害人責任不減輕。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代位權是保險人「承接」被保險人對加害人的請求權,加害人仍須對保險人清償,責任毫無減輕,反而確保加害人不因被保險人有保險而逃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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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代位三大目的:損失填補、防止不當得利、避免獲利;加害人責任不減輕。
代位權精髓=保險人「接手」被保險人對加害人的求償權,加害人照賠不誤,責任沒減輕。
逐選項分析
A✕
損失填補原則是保險法核心,代位權確保被保險人只獲得「填補」而非「超額」賠償,是正確立法意旨。
B✓ 正確
錯誤!代位權是保險人「承接」被保險人對加害人的請求權,加害人仍須對保險人清償,責任毫無減輕,反而確保加害人不因被保險人有保險而逃責。
C✕
若無代位權,被保險人可同時領保險金+向加害人求償,形成雙重獲利,代位權正是為防止此不當得利。
D✕
保險本質是填補損害而非營利工具,代位權避免被保險人把保險當作額外收入來源,與 A、C 三位一體。
保險代位權立法意旨總整理
| 立法意旨 | 說明 | 受影響對象 | 本題選項 |
|---|
| 損失填補 | 被保險人僅獲實際損失填補 | 被保險人 | A ✓ |
| 防止不當得利 | 避免雙重求償獲利 | 被保險人 | C ✓ |
| 避免保險變獲利工具 | 維護保險本質 | 保險制度 | D ✓ |
| 加害人責任不減 | 加害人仍須對保險人清償 | 第三人(加害人) | B ✗ |
代位權制度最常搞混的就是「責任歸屬」:保險公司理賠後,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不會因此減輕或消失,只是債權人從被保險人變成保險公司。立法核心有三:一、讓被保險人損失獲填補但不能雙重受益,二、防止被保險人從災害中獲利,三、確保加害人該負的責任不會因保險存在而被稀釋。判斷關鍵在於「責任主體轉移≠責任內容減少」,保險公司代位取得的求償權範圍,就是加害人原本該賠的範圍,一毛不能少。這設計避免保險變成加害人的免責護身符,否則反而鼓勵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