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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2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下列有關保險代位之立法意旨,何者錯誤?

A貫徹損失填補原則
B減輕事故加害人之責任正確答案
C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D避免保險成為獲取額外利益之工具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保險代位三大目的:損失填補、防止不當得利、避免獲利;加害人責任不減輕。

逐選項解析

A貫徹損失填補原則損失填補原則✕ 錯誤
損失填補原則是保險法核心,代位權確保被保險人只獲得「填補」而非「超額」賠償,是正確立法意旨。
B減輕事故加害人之責任加害人責任不減✓ 正確
錯誤!代位權是保險人「承接」被保險人對加害人的請求權,加害人仍須對保險人清償,責任毫無減輕,反而確保加害人不因被保險人有保險而逃責。
C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防止不當得利✕ 錯誤
若無代位權,被保險人可同時領保險金+向加害人求償,形成雙重獲利,代位權正是為防止此不當得利。
D避免保險成為獲取額外利益之工具保險非營利工具✕ 錯誤
保險本質是填補損害而非營利工具,代位權避免被保險人把保險當作額外收入來源,與 A、C 三位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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