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5 年第 10 題單選題考點:不法原因給付考點:期前清償
下列何種情形,給付人得向受領人請求返還?
A因合夥經營法令禁止之販賣毒品所為之出資
B因清償未到期債務所為之給付
C不知無給付義務而給付正確答案
D因賄賂公務員而給付金錢
C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民法第180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之排除事由,僅C選項「不知無給付義務而給付」不在排除之列,故得請求返還。
逐選項解析
A因合夥經營法令禁止之販賣毒品所為之出資不法原因給付✕ 錯誤
合夥經營販賣毒品屬不法原因之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且不法原因存在於給付人一方或雙方皆然。
B因清償未到期債務所為之給付期前清償✕ 錯誤
依民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此乃因債務本身確實存在,僅清償期尚未屆至而已。
立即註冊,看完整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精選詳解- 完整逐選項解析
- 秒殺解題技巧與破題關鍵
- 關鍵知識表整理
- 陷阱與易錯提醒
- 同考點歷屆題庫連續刷題與錯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