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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5 年第 2 題單選題考點:胎兒權利能力考點:胎兒繼承權

甲懷胎 7 月之妻子乙,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安胎,甲前往探視卻不慎被車撞倒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胎兒無權利能力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B為保護胎兒之利益,得繼承甲之財產,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正確答案
C為保護胎兒之利益,不論其將來為活產或死產,均得繼承甲之財產
D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先繼承,待胎兒出生後,再將應屬於胎兒的部分分配給胎兒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得繼承甲之財產,故選B。

逐選項解析

A胎兒無權利能力不得繼承甲之財產胎兒權利能力✕ 錯誤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有權利能力得繼承,A敘述錯誤。
B為保護胎兒之利益,得繼承甲之財產,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胎兒繼承權✓ 正確
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得繼承甲之財產,敘述正確。
C為保護胎兒之利益,不論其將來為活產或死產,均得繼承甲之財產✕ 易錯陷阱
D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先繼承,待胎兒出生後,再將應屬於胎兒的部分分配給胎兒✕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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