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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環保行政類科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1327單選題

犯罪嫌疑人張三被逮捕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移送至地方法院,法院書記官李四發現張三為其舊識,便趁機交付一支迴紋針,使張三得以打開手銬,逃之夭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註: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公務員,便利依法逮捕之張三脫逃
B李四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是服務於審判機關的公務員
C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李四沒有逮捕或拘禁的職權
D李四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因為提供一支迴紋針,不屬於便利脫逃的行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 163 條的主體限於對被逮捕、拘禁人有職務上管領關係的公務員。法院書記官李四非戒護張三的職務人員,不具該身分要件,故不成立本罪。正解 D 的選法雖切入「便利脫逃」,但本題真正關鍵在『李四非職務上管領之公務員』,此即不成立本罪之原因。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題官方正解。李四為法院書記官,張三並非其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書記官無戒護職務),縱使交付迴紋針客觀上助益脫逃,亦不符合第 163 條『公務員』要件中的特定職務管領關係,不成立本罪(至多可能依第 162 條一般便利脫逃罪論處)。

考點:職務管領要件考點:機關身分混淆考點:用語精準度考點:本罪不成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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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