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刑事鑑識人員類別犯罪偵查115 年第 4 題單選題
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請問該強制處分實施調查前可預期實施將逾連續幾小時,得於實施前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D正確答案
GPS追蹤位置屬科技偵查;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時,須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故選D。
為什麼答案是 D
二十四小時是法定關鍵門檻;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時,得依程序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GPS追蹤位置屬科技偵查;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時,須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故選D。
看到「GPS追蹤」先抓刑訴法第153條之1;法院事前許可門檻是「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
逐選項分析
A✕
八小時未達本題所問之法院事前許可門檻,不能作為本題正確答案。
B✕
十小時不是刑事訴訟法對GPS位置追蹤所規定的事前聲請法院許可時間標準。
C✕ 陷阱
十六小時容易與其他偵查或強制處分期間混淆,但並非本題GPS追蹤的法定門檻。
D✓ 正確
二十四小時是法定關鍵門檻;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時,得依程序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GPS位置追蹤之許可分級
| 情形 | 法律效果 | 核心記憶 |
|---|
| 未逾連續二十四小時且未累計逾二日 | 依法律規定實施,原則上不涉及本題的事前法院許可門檻 | 短期追蹤 |
| 預期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 | 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逾二十四小時即提高審查層級 |
| 情況急迫且有立即實施必要 | 得依法先行實施,並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法院補發許可書 | 急迫例外 |
本題不是問追蹤總共可以實施多久,而是問何時開始必須提高許可層級。關鍵在「實施前可預期」及「逾連續二十四小時」;看到其他小時數,不要被一般偵查期間或其他強制處分期間帶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