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13 年第 3 題單選題
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的「直轄市」與第2項的「準直轄市」,兩者最重要的區別為何?
A公務員員額編制多寡
B公務員官職等設計高低
C維持鄉鎮市自治與否正確答案
D議會成員的人數規模大小
C正確答案
直轄市下轄的「區」為派出機關無自治權;準直轄市本質仍為「縣」,下轄的「鄉鎮市」仍維持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為什麼答案是 C
直轄市下轄之「區」為派出機關;準直轄市本質為縣,下轄「鄉鎮市」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此為最大差異。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下轄的「區」為派出機關無自治權;準直轄市本質仍為「縣」,下轄的「鄉鎮市」仍維持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秒解關鍵:準直轄市本質是「縣」,只是部分條文準用直轄市。既然是縣,下面就還有民選的鄉鎮市長與代表會!
逐選項分析
A✕
準直轄市在組織編制上準用直轄市規定,兩者員額規模相近,並非本質上的核心區別。
B✕
準直轄市之縣政府一級機關首長等官職等亦準用直轄市規定,兩者職等設計相近,非主要區別。
C✓ 正確
直轄市下轄之「區」為派出機關;準直轄市本質為縣,下轄「鄉鎮市」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此為最大差異。
D✕
準直轄市議會之組織與規模等相關規定亦在準用範圍內,兩者議會規模設計相近,非核心區別。
直轄市與準直轄市核心差異對照
| 比較項目 | 直轄市 (地制法§4Ⅰ) | 準直轄市 (地制法§4Ⅱ) |
|---|
| 本質 | 地方自治團體 | 縣 (地方自治團體) |
| 下級行政區 | 區 | 鄉、鎮、縣轄市 |
| 下級區劃地位 | 派出機關 (無自治權) | 地方自治團體 (有自治權) |
| 下級首長產生 | 市長依法指派 | 人民選舉產生 |
考生易被「準用」二字誤導,以為準直轄市在所有層面都等同直轄市。實際上準用僅限於法條明定之組織、人事、財政等條款,其「縣」的本質未變,下級行政區劃仍維持鄉鎮市自治,並未改制為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