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13 年第 2 題單選題
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地方自治團體正確答案
B區長由直轄市長依法任用
C立法機關為部落會議
D其與直轄市之關係,由中央另以法律定之
A正確答案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地制法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有民選區長與區民代表會。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具公法人地位,與一般直轄市區(派出機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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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地制法為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有民選區長與區民代表會。
記住一句話:『山原區=迷你鄉鎮市』,有自治權、有民選首長、有代表會。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具公法人地位,與一般直轄市區(派出機關)不同。
B✕ 陷阱
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由區民『選舉產生』,不是直轄市長任用。一般直轄市區區長才是市長任用的派出機關首長,這是最常見的陷阱題。
C✕ 陷阱
立法機關是『區民代表會』,不是部落會議。部落會議是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的部落自治組織,與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無關,偷換名詞。
D✕
山地原住民區與直轄市的關係,已明定於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至83條之8,不需要『另以法律定之』,直接適用地制法規定。
直轄市之區 vs 山地原住民區
| 項目 | 一般直轄市區 | 山地原住民區 |
|---|
| 法律地位 | 派出機關(無公法人) |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
| 區長 | 市長任用 | 區民選舉 |
| 立法機關 | 無 | 區民代表會 |
| 法源 | 地制法第3條 | 地制法第83條之2 |
考選部最愛把『區民代表會』換成『部落會議』測驗有無混淆原基法與地制法;也常用『區長由市長任用』偷換成山原區,其實山原區區長是民選的。務必分清楚『一般區』與『山原區』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