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13 年第 12 題單選題
地方民意代表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
B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
C地方政府之國家賠償委員會之委員
D民間公益社團法人之會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方民意代表依地制法第53條,不得兼任公務員、專任教師及自治行政機關職務,但可兼任民間社團職務。
為什麼答案是 D
地方制度法並未禁止地方民意代表兼任民間公益社團法人之職務,故得兼任。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民意代表依地制法第53條,不得兼任公務員、專任教師及自治行政機關職務,但可兼任民間社團職務。
記住「公務員、專任教師、機關職務」三不兼,民間社團法人會長不在禁止之列,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
依地方制度法第53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
B✕ 陷阱
依地方制度法第53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不得兼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即使是私立大學亦在禁止之列。
C✕
依地方制度法第53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不得兼任各該自治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職務或名義。國賠委員會委員屬之。
D✓ 正確
地方制度法並未禁止地方民意代表兼任民間公益社團法人之職務,故得兼任。
地方民意代表兼職限制(地方制度法第53條)
| 類別 | 具體項目 | 例外規定 |
|---|
| 禁止兼任 | 1. 其他公務員
2. 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
3. 其他民選公職人員
4. 各該自治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職務或名義 | 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允許兼任 | 民間公益社團法人職務、私人企業職務等(法無明文禁止者) | 無 |
考生容易誤以為「私立大學」不屬於公務體系,因此可以兼任。但地方制度法第53條明文規定禁止兼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此為常見考點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