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12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除縣議員職權之事由?
A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
B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C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D戶籍遷至該縣之其他選舉區4個月以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地制法第79條規定議員解除職權事由,戶籍遷出原選舉區才算,遷至同縣其他選區不符。
為什麼答案是 D
解職事由為『戶籍遷出該縣市』,而非遷至同縣其他選舉區。只要仍在該縣範圍內,議員資格不受影響,故此為非屬解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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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制法第79條規定議員解除職權事由,戶籍遷出原選舉區才算,遷至同縣其他選區不符。
關鍵字:戶籍遷『出』該縣市才解職,遷到同縣其他選區不影響議員資格。
逐選項分析
A✕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屬地制法第79條明定解除職權事由,為保護憲政體制的嚴重犯罪。
B✕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代表有再犯或矯治必要,地制法第79條列為解職事由之一。
C✕
依地制法規定,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視同怠忽職守,應解除職權。
D✓ 正確
解職事由為『戶籍遷出該縣市』,而非遷至同縣其他選舉區。只要仍在該縣範圍內,議員資格不受影響,故此為非屬解職事由。
地方制度法第79條:議員解除職權事由
| 類型 | 具體事由 | 備註 |
|---|
| 犯罪類 | 內亂、外患、貪污罪判刑確定 | 不論緩刑 |
| 刑事類 | 其他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且未緩刑/易科罰金 | 保障人民參政權 |
| 保安處分 |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 不含保護管束 |
| 出席義務 |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 | 怠忽職守 |
| 戶籍要件 | 戶籍遷出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 | 遷出『該縣』才算 |
陷阱在戶籍的『遷出範圍』。解職要件是戶籍遷出『該縣(市)』整個行政區域,而非遷至同縣內其他選舉區。同縣內搬家仍具選民身分,議員資格當然不受影響,考生若漏看『其他選舉區』四字就會中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