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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129單選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除縣議員職權之事由?

A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
B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C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D戶籍遷至該縣之其他選舉區4個月以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地制法第79條規定議員解除職權事由,戶籍遷出原選舉區才算,遷至同縣其他選區不符。

為什麼答案是 D

解職事由為『戶籍遷出該縣市』,而非遷至同縣其他選舉區。只要仍在該縣範圍內,議員資格不受影響,故此為非屬解職事由。

考點:內亂外患罪考點:保安處分考點:連續缺席考點:戶籍遷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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