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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49單選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拍賣其唯一之不動產,遂與丙協議以市價二分之一之價格將該不動產讓與丙,致乙之債權無法獲得清償。乙就甲、丙間之不動產讓與行為得為如何之主張?

A無效
B效力未定
C得以意思表示撤銷
D得聲請法院撤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債務人低價賤賣唯一不動產害債權人受償不能,屬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以市價半價賤賣唯一不動產給丙,屬有償行為且害及乙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若丙於受益時知情(明知害及債權),乙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之讓與行為。

考點:無效≠低價考點:效力未定場景考點:撤銷方式陷阱考點:詐害行為撤銷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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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