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甲因病死亡未留遺產,乙查得甲有一子丙,在甲死亡前一年,從甲受贈20萬元,乙是否得向丙請求清償借款?
A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因甲未留遺產,丙對乙不負清償20萬元責任
B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丙受贈的20萬元視為其所得遺產,應負清償責任正確答案
C依民法第1173條之規定,丙受贈的20萬元為特種贈與,應負清償責任
D丙對乙不須負任何民事清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丙死亡前1年受贈20萬,正落在2年內,須對乙負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