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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024單選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甲因病死亡未留遺產,乙查得甲有一子丙,在甲死亡前一年,從甲受贈20萬元,乙是否得向丙請求清償借款?

A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因甲未留遺產,丙對乙不負清償20萬元責任
B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丙受贈的20萬元視為其所得遺產,應負清償責任正確答案
C依民法第1173條之規定,丙受贈的20萬元為特種贈與,應負清償責任
D丙對乙不須負任何民事清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2年內受贈財產視為所得遺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仍負清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丙死亡前1年受贈20萬,正落在2年內,須對乙負清償責任。

考點:限定繼承盲點考點:擬制遺產考點:歸扣≠對外清償考點:完全免責錯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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