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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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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05單選題

基於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規定,下列關於權利行使之期間限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於被擔保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應行使抵押權,此期間之限制,為除斥期間
B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向出賣人請求減少價金之請求權,應於物交付後5年期間內行使之限制,為消滅時效正確答案
C承攬人對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其原因發生後1年間應行使之期間限制,為消滅時效
D醫生之診費及墊款請求權之期間限制,為消滅時效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減少價金請求權性質上為形成權,其期間限制為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本題正解B之敘述(稱其為消滅時效)為錯誤敘述。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為本題正解(即題目所求的「錯誤敘述」)。其敘述之所以錯誤,在於: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之減少價金請求權雖名為「請求權」,但性質上為「形成權」,故其期間限制(買受人物之瑕疵權利自通知後6個月、或自物之交付時起5年)為「除斥期間」,並非消滅時效。本選項誤稱其為消滅時效,故為錯誤敘述。提醒:此處is_correct=true僅表示「本選項是題目所求的答案(即錯誤敘述)」,並非指該敘述在法律上正確。

考點:抵押權除斥期間考點:形成權與除斥期間考點:承攬短期時效考點:短期消滅時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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