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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法制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1108單選題

下列關於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者,則無同時履行抗辯權
B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者,則無不安抗辯權正確答案
C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已為對待給付,則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D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已提出擔保,則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先給付義務人原則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但仍可主張不安抗辯權保護自己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不安抗辯權(民法第265條)正是專為「先為給付義務人」設計的!當對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先給付方可拒絕自己之給付,以免血本無歸。

考點:同時履行抗辯考點:不安抗辯權考點:不安抗辯消滅考點:擔保消滅抗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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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