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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4 年第 15 題單選題考點:受僱人求償權考點:勞務請求權讓與

下列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僱人服勞務卻因第三人之事由致生損害,不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正確答案
B僱用人若經受僱人同意,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C受僱人若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D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且得請求報酬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僱傭契約中受僱人服勞務受損,只要非自己過失,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不問事由是否來自第三人。

逐選項解析

A受僱人服勞務卻因第三人之事由致生損害,不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受僱人求償權✓ 正確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民法第487條之1,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時,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不論損害來源是否為第三人。僱用人賠償後再向第三人求償。
B僱用人若經受僱人同意,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勞務請求權讓與✕ 錯誤
正確。民法第484條規定,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反面解釋,經受僱人同意即可讓與。本選項符合法條。
C受僱人若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錯誤
D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且得請求報酬✕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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