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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34單選題

下列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何者屬個人基本所得額應計入項目?

A民國93年簽訂之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之年金保險契約
B民國103年簽訂之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之健康保險契約
C民國96年簽訂之要保人不等於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正確答案
D民國98年簽訂之要保人等於受益人之年金保險契約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95年後簽訂、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之人壽險及年金險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為什麼答案是 C

96年簽訂(95年後)、要保人≠受益人、屬人壽保險,三要件齊備,受益人領取之給付須計入基本所得額(每戶每年3,740萬元以下免計)。

考點:簽約日早於95年考點:健康險排除考點:三要件齊備考點:要保人=受益人排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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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