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3 年第 23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之情形,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B土地權屬不明
C因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正確答案
D土地無人管理
C正確答案
依土地稅法第4條,指定使用人代繳地價稅的情形僅限: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繼承共有土地不在此限。
為什麼答案是 C
土地稅法第4條並未規定「因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得指定使用人代繳。依同法第3條,公同共有土地原則上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則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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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土地稅法第4條,指定使用人代繳地價稅的情形僅限: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繼承共有土地不在此限。
秒解口訣:「行蹤不明、權屬不明、無人管理、申請代繳」。看到「繼承共有土地」直接選,它不屬於指定代繳的法定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B✕
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土地權屬不明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C✓ 正確
土地稅法第4條並未規定「因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得指定使用人代繳。依同法第3條,公同共有土地原則上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則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本選項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D✕
依土地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土地無人管理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4條:指定代繳地價稅事由
| 法定事由 | 法源依據 | 代繳義務人權利 | 備註 |
|---|
|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 第4條第1項第1款 | 得抵付使用代價或求償 | 由稽徵機關主動指定 |
| 權屬不明 | 第4條第1項第2款 | 得抵付使用代價或求償 | 由稽徵機關主動指定 |
| 無人管理 | 第4條第1項第3款 | 得抵付使用代價或求償 | 由稽徵機關主動指定 |
| 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 第4條第1項第4款 | 無特別規定 | 占有人有異議時不適用 |
考生容易將「共有土地」的複雜產權狀況與「權屬不明」或「無人管理」混淆。實際上,因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公同共有)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納稅義務人(管理人或全體共有人),不能直接適用第4條指定使用人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