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3 年第 21 題單選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丙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下列贈與,那一項不用併入遺產課稅?①贈與太太房屋一棟 ②贈與在死亡前已與其子離婚之媳婦之現金 ③贈與堂兄弟土地 ④贈與孫子土地
C正確答案
遺贈稅法第15條: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須併入遺產課稅,範圍限於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
為什麼答案是 C
②離婚媳婦贈與時已非法定親屬範圍,③堂兄弟非第15條列舉親屬,兩者皆「不用併入」遺產課稅,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遺贈稅法第15條: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須併入遺產課稅,範圍限於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
背口訣:『配偶、直系卑、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前三者的配偶。堂兄弟、離婚媳婦都不在內!
逐選項分析
A✕
①太太(配偶)要併入;②離婚媳婦已非「直系卑親屬之配偶」不用併入。故①錯,此選項不對。
B✕ 陷阱
③堂兄弟非遺贈稅法第15條列舉親屬,不用併入;但④孫子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必須併入。故④錯。
C✓ 正確
②離婚媳婦贈與時已非法定親屬範圍,③堂兄弟非第15條列舉親屬,兩者皆「不用併入」遺產課稅,正解。
D✕
①太太是配偶、④孫子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兩者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與題意(不用併入)相反。
死亡前2年贈與須併入遺產的親屬範圍(遺贈稅法§15)
| 親屬 | 是否併入 | 本題對應 | 備註 |
|---|
| 配偶(太太) | ✅ 併入 | ① | 離婚則不算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 | ✅ 併入 | ④ | 含孫子女 |
| 直系卑親屬之配偶(媳婦) | ✅ 併入 | — | 離婚後即不算 |
| 離婚媳婦 | ❌ 不併入 | ② | 贈與時已無親屬關係 |
| 堂兄弟姊妹 | ❌ 不併入 | ③ | 非法條列舉範圍 |
|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 併入 | — | 及其配偶 |
本題陷阱有二:①『媳婦』看似親屬但離婚後已不具法定關係;②『堂兄弟』雖是親戚但非第15條列舉的『兄弟姊妹』(僅限同父母之兄弟姊妹)。考生常誤把所有親屬都當成要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