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06 年第 20 題單選題
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依法係以幾級幾審的方式終結審判,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B正確答案
地方公職人員選罷訴訟採二級二審制,先行審判且不得再審,以求快速確定選舉結果。
為什麼答案是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文規定選舉、罷免訴訟採二級二審,由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各審一次,判決確定後不得再審,以使選舉結果儘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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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方公職人員選罷訴訟採二級二審制,先行審判且不得再審,以求快速確定選舉結果。
記口訣:選罷訴訟『二級二審、速審速結、不得再審』。
逐選項分析
A✕
一級一審過於草率,無法保障當事人救濟權,選罷法並未採此制度。
B✓ 正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文規定選舉、罷免訴訟採二級二審,由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各審一次,判決確定後不得再審,以使選舉結果儘速確定。
C✕ 陷阱
一般民刑事訴訟為三級三審,但選罷訴訟為求速審速結而特別縮短為二級二審,考生易誤植一般訴訟制度。
D✕
我國司法審級最多三級三審,不存在四級四審,此為明顯錯誤選項。
選舉罷免訴訟特別程序
| 項目 | 內容 | 目的 |
|---|
| 審級 | 二級二審 | 快速確定選舉結果 |
| 審理方式 | 合議制、設選舉法庭 | 慎重審理 |
| 審理順序 | 優先於其他訴訟 | 速審速結 |
| 救濟限制 | 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 避免結果懸而未決 |
| 審結期限 | 各審應於 6 個月內審結 | 時效性 |
選罷訴訟最核心的考點是「為什麼要犧牲審級保障」。一般民刑事訴訟走三級三審是為了慎重,但選舉結果若拖半年一年,當選人無法就職、政務停擺,公益損失更大。所以立法者選擇「快速確定勝過多次救濟」,直接砍成二級二審加禁止再審。判斷時抓住一個準則:凡是攸關公共利益需要盡速確定的程序(如選罷、政黨補助),幾乎都會壓縮審級。考生最容易用一般訴訟的三級三審慣性作答,但看到「選舉」「罷免」關鍵字就該想到例外設計,先行審判、不准再審都是配套,目的只有一個:讓選舉結果不會無限期懸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