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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0631單選題

孫先生向蔡太太租房子,租約十年,並已經過公證。後來蔡太太在第四年將房子賣給黃小姐,此時租賃契約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無效
C對於黃小姐不生效力
D對於黃小姐仍繼續存在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租約經公證且已移交→「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適用,新屋主黃小姐仍受租約拘束,租約對其繼續存在。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賃物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經移轉,受讓人(黃小姐)承受出租人地位,租約對其繼續存在,孫先生可繼續主張租賃權。

考點:效力未定考點:契約無效考點:相對效力誤解考點:買賣不破租賃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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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