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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企管企業概論、法學緒論106 年第 49 題單選題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A四個月正確答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4個月內不續行→視為撤回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A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明文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後,若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則視為撤回訴訟,本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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