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所得稅法就個人薪資所得之計算,僅容許定額扣除,未容許列舉扣除必要費用,違反下列何者?
A租稅法律主義
B比例原則
C正當法律程序
D平等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不允許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必要費用,導致與執行業務所得者產生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釋字745號明確指出,不允許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超過法定額度的必要費用,對「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形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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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不允許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必要費用,導致與執行業務所得者產生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看到「釋字745號」(俗稱名模條款)加上「薪資所得定額扣除」與「未容許列舉」,核心爭點就是不同所得類別的扣除規定不公,秒選「平等權」。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19條)是指國家課稅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本題中所得稅法確實有明文規定「定額扣除」,並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是該法律規定本身的內容產生了不公平的結果。
B✕
比例原則通常用於檢驗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手段是否過當(如殺雞焉用牛刀)。本號解釋的核心在於「不同所得者間的扣除額規定差異」,主要檢驗的是差別待遇是否合理,故為平等權。
C✕
正當法律程序涉及國家剝奪人民權利時應踐行的程序保障(如聽證、陳述意見、送達等)。本題為實體法上的稅額扣除爭議,無關行政或司法程序之瑕疵。
D✓ 正確
釋字745號明確指出,不允許薪資所得者列舉扣除超過法定額度的必要費用,對「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形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
釋字第745號解釋(名模林志玲條款)核心概念
| 比較項目 | 薪資所得者 (修法前) | 執行業務所得者 | 釋字745號宣告 |
|---|
| 費用扣除方式 | 僅能「定額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可「列舉扣除」必要費用(實報實銷) | 不許薪資所得列舉扣除違憲 |
| 憲法爭點 | 無法反映真實負擔 | 能反映真實負擔 | 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
| 後續修法 | 增訂「特定費用」可核實減除(如治裝費、進修費) | 維持原規定 | 促成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 |
考生看到「稅」很容易直覺聯想「租稅法律主義」。但請記住:如果爭點是「行政機關亂發函釋要人民繳稅」,才是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如果爭點是「法律規定對A有利對B不利」,則是違反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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