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法庭111憲判字第13號判決,有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客觀上無還原識別個人可能之資料,仍屬受資訊隱私權保障正確答案
B當事人就其個資,於受利用之前,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
C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D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之個資,該當事人仍得請求刪除、停止利用或限制利用該個資
A正確答案
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定,客觀上無法還原識別個人的資料(即去識別化資料),不屬於個人資料,不受資訊隱私權保障。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憲判字第13號指出,若資料客觀上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去識別化),即非屬個人資料,不在資訊隱私權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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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定,客觀上無法還原識別個人的資料(即去識別化資料),不屬於個人資料,不受資訊隱私權保障。
隱私權保障的核心在於「可否識別特定個人」,若資料已完全去識別化且客觀上無法還原,就不算個資,自然不受資訊隱私權保障。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憲判字第13號指出,若資料客觀上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去識別化),即非屬個人資料,不在資訊隱私權保障範圍內。
B✕
本選項敘述正確。判決明言,資訊隱私權包含當事人對其個資的「事前控制權」,即在受利用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蒐集、處理及利用。
C✕
本選項敘述正確。資訊隱私權亦包含「事後控制權」,當事人發現資料記載錯誤時,有權請求補充或更正,以確保個資正確性。
D✕ 陷阱
本選項敘述正確。基於資訊隱私權的事後控制權,即使最初經當事人同意而蒐集,當事人事後仍得隨時撤回同意,並請求刪除或停止利用。
資訊隱私權之內涵 (依111憲判字第13號)
| 權利面向 | 具體權利內容 | 適用前提 | 舉例 |
|---|
| 事前控制權 | 同意利用與否之決定權 | 資料具可識別性 | 簽署個資同意書 |
| 事後控制權 | 查詢、閱覽、更正權 | 資料具可識別性 | 發現地址錯誤要求修改 |
| 事後控制權 | 刪除、停止利用權 | 資料具可識別性 | 撤回同意並要求刪除帳號 |
| 不受保障範圍 | 無隱私權保障適用 | 客觀上無法還原識別 | 經徹底去識別化的醫療統計數據 |
考生容易誤以為「只要是從個人身上蒐集來的資料,永遠受隱私權保障」。實際上,法律保障的界線在於「可識別性」,一旦徹底去識別化且無法還原,就脫離了個資法與資訊隱私權的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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