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第 2 款規定:「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此處之解除職務,其法律性質為何?
A其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自係行政罰
B其為向未來維持行政秩序所必要之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行政罰正確答案
C其為行政執行措施
D其為行政處分之廢止
答案與詳解
通說與實務見解:解除董監事職務目的在排除不適任者、維護未來證券市場秩序,屬『管制性不利處分』,非針對過去違規的裁罰,故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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