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迴避,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迴避之理由僅「釋明」為已足,無庸「證明」
B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毋庸停止行政程序正確答案
C行政程序法並未如同各種訴訟法規定,賦予違反迴避明確之效果
D否准迴避之申請時,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答案與詳解
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4項規定: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B 說「毋庸停止」顛倒,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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