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類別行政法與警察行政違規調查裁處作業112 年第 13 題單選題
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有關此一條文之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該條規定為國家賠償法之補充規定,關於國家賠償的要件自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正確答案
B該規定文義既未明示以登記人員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原則上自應由地政機關就登記不實之結果,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C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該不實登記是否因受害人以外之第三人行為所致,皆不影響該條規定之適用
A正確答案
土地法第68條為國賠法之「特別規定」而非補充規定,應優先適用土地法,且地政機關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逐選項解析
A該條規定為國家賠償法之補充規定,關於國家賠償的要件自應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 正確
B該規定文義既未明示以登記人員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原則上自應由地政機關就登記不實之結果,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 錯誤
條文文義未要求登記人員須有故意或過失,實務與學說均認為地政機關就此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法定擔保責任)。
C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依條文但書規定,地政機關僅在能證明損害原因「歸責於受害人」時才能免責,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該不實登記是否因受害人以外之第三人行為所致,皆不影響該條規定之適用✕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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