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監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時,若全家人因天災而往生,無血緣關係的鄰居若屬適當也可能被選為監護人
B監護人需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所以可幫受監護人投資期貨以增加資產及收益正確答案
C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把所居住的房屋賣掉,換買新的房子,需經法院許可
D意定監護契約需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算成立
B正確答案
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須以其利益為限,不得為投機性投資(如期貨)。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錯誤」敘述。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管理財產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不得以受監護人財產為投資,且期貨屬高風險投機行為,明顯違反受監護人利益,故本敘述錯誤,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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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財產須以其利益為限,不得為投機性投資(如期貨)。
看到「期貨、股票、高風險投資」立刻選——監護人不能拿受監護人的錢去賭。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1094條,法定監護人順序用盡後,法院得依職權選任適當之人為監護人,不以親屬為限,鄰居若屬適當亦可。敘述正確。
B✓ 正確
本題要選「錯誤」敘述。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管理財產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不得以受監護人財產為投資,且期貨屬高風險投機行為,明顯違反受監護人利益,故本敘述錯誤,為正解。
C✕
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敘述正確。
D✕
依民法第1113條之3,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敘述正確。
監護人財產管理三大紅線
| 行為類型 | 可否為之 | 法律依據 | 備註 |
|---|
| 一般財產管理 | 可(善良管理人注意) | 民法§1100 | 以受監護人利益為限 |
| 投資有價證券/期貨 | 不可 | 民法§1101 | 禁止投機 |
| 處分不動產 | 須法院許可 | 民法§1101 II | 購置、出賣、設定負擔 |
| 受讓受監護人財產 | 不可 | 民法§1102 | 利益衝突禁止 |
B 選項利用「管理財產」似乎正當,但暗藏「投資期貨」這種投機行為。監護制度核心是「保護」受監護人,不是「增值」,只要涉及高風險投資一律禁止,千萬別被「增加資產及收益」的糖衣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