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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510單選題

甲男為乙男與丙女之婚生子女。下列何者,得為甲之結婚對象?

A乙的妹妹丁
B甲的妹妹戊
C丙的姨丈是己,己的妹妹庚正確答案
D乙的姑姑是辛,辛的妹妹壬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判斷能否結婚的關鍵在於是否落入民法第983條的近親禁婚範圍,而「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如姨丈的妹妹)在法律上不屬親屬,故可結婚。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的姨丈己,是丙的阿姨(血親)的配偶;己的妹妹庚,則是配偶的血親。對甲而言,庚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姻親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故甲與庚在法律上無親屬關係,可以結婚。

考點:旁系血親三親等考點:旁系血親二親等考點:無親屬關係考點:旁系血親四親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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