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戶政類科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15 年第 21 題單選題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有子女乙、丙、丁、戊四人為繼承人,甲對庚有 200 萬元債務尚未清償。下列何者並非就繼承債務負無限責任?
A繼承開始後,乙將向甲所借之金條、鑽戒統統藏到自己的保險箱,不告訴其他人
B繼承開始後,丙在提出之遺產清冊上,刻意缺少記入甲部分的股票和存款,差到一個位數之多
C繼承開始後,丁將所保管甲之遺囑,塗改為對丁有利,再提出予親屬會議正確答案
D繼承開始後,戊將所保管甲之古董花瓶全數偷偷出售,避免庚得知
C正確答案
繼承人有隱匿遺產、虛偽清冊或處分遺產等重大事由者,喪失限定責任利益,須負無限責任;但單純塗改遺囑不屬此列。
為什麼答案是 C
丁塗改遺囑屬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效果是喪失繼承權,而非第1163條喪失限定責任。故此行為並非使其負無限責任的事由,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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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繼承人有隱匿遺產、虛偽清冊或處分遺產等重大事由者,喪失限定責任利益,須負無限責任;但單純塗改遺囑不屬此列。
記民法1163條三款:隱匿遺產、虛偽清冊、意圖詐害處分 → 無限責任。塗改遺囑是喪失繼承權(1145)不同議題。
逐選項分析
A✕
乙將甲之金條鑽戒藏於保險箱不告知他人,屬「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163條第1款喪失限定責任利益,須就繼承債務負無限責任。
B✕
丙在遺產清冊上故意漏記股票存款且金額差距達一位數,屬「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163條第2款須負無限責任。
C✓ 正確
丁塗改遺囑屬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效果是喪失繼承權,而非第1163條喪失限定責任。故此行為並非使其負無限責任的事由,為本題正解。
D✕
戊偷賣甲之古董花瓶以避免債權人庚得知,屬「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依民法第1163條第3款須負無限責任。
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責任利益(須負無限責任)三事由
| 款次 | 事由 | 本題對應 | 效果 |
|---|
| 第1款 |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 A 乙藏金條鑽戒 | 負無限責任 |
| 第2款 | 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B 丙漏記股票存款 | 負無限責任 |
| 第3款 | 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 | D 戊偷賣古董 | 負無限責任 |
| ※1145條 | 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 | C 丁塗改遺囑 | 喪失繼承權(不同效果) |
本題陷阱在於混淆「喪失繼承權(1145)」與「喪失限定責任利益(1163)」。塗改遺囑雖屬重大違法,但法律效果是失去繼承人地位,而非加重為無限責任。考生若只看「這行為很壞就選無限責任」會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