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大意110 年第 36 題單選題
我國2011年通過實施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主要特色為何?
A使兒童及少年能獲得更多殘補式的服務
B使兒童及少年在年齡劃分上有更清楚的區隔
C使兒童及少年由保護照顧的依賴者提升為權益保障的需求者正確答案
D使兒童及少年的家外安置體系更加多元化
C正確答案
2011 年兒少法更名加入「權益保障」,將兒少視為權利主體而非被動保護對象。
為什麼答案是 C
2011 年將法名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呼應 CRC 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兒少從被保護者升級為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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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2011 年兒少法更名加入「權益保障」,將兒少視為權利主體而非被動保護對象。
關鍵字:法名多了「權益保障」四字 → 直接選 C「權益保障」。
逐選項分析
A✕
殘補式服務是舊福利思維,2011 年修法正是要突破此框架,朝向制度式與權利保障,方向剛好相反。
B✕ 陷阱
兒少年齡劃分(未滿 12 歲為兒童、12-18 歲為少年)在 2003 年合併立法時就已確立,不是 2011 年修法特色。
C✓ 正確
2011 年將法名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呼應 CRC 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兒少從被保護者升級為權利主體。
D✕
家外安置多元化(寄養、機構、親屬安置)屬於保護服務層次的調整,並非此次修法的「主要特色」,核心仍是權益保障理念。
兒少法沿革重點
| 年份 | 法規名稱 | 核心精神 | 關鍵變革 |
|---|
| 1973 | 兒童福利法 | 保護照顧 | 最早立法 |
| 1989 | 少年福利法 | 保護照顧 | 少年另立專法 |
| 2003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福利整合 | 兒少合併立法 |
| 2011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權益保障 | 權利主體化、呼應 CRC |
B 和 D 都是「看起來很專業」的干擾選項,實際上不是 2011 修法重點;真正的核心在於「福利」→「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名變化所代表的典範轉移,抓法名關鍵字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