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大意110 年第 7 題單選題
根據「伊莉莎白濟貧法」,下列何者被視為不值得幫助的人?
A有工作能力的窮人正確答案
B沒有工作能力的貧民
C失依兒童
D帶著幼兒的母親
A正確答案
1601年伊莉莎白濟貧法將貧民三分類,有工作能力卻貧窮者被視為『懶惰之人』,不值得幫助。
為什麼答案是 A
有工作能力卻貧窮者被歸類為『強健的乞丐』(able-bodied poor),政府認為他們是懶惰才窮,送入感化院或習藝所強制工作,是濟貧法中『不值得幫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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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1601年伊莉莎白濟貧法將貧民三分類,有工作能力卻貧窮者被視為『懶惰之人』,不值得幫助。
看到『有工作能力的窮人』→ 政府眼中的懶人 → 強制勞動而非救濟,絕對不值得幫助。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有工作能力卻貧窮者被歸類為『強健的乞丐』(able-bodied poor),政府認為他們是懶惰才窮,送入感化院或習藝所強制工作,是濟貧法中『不值得幫助』的對象。
B✕
無工作能力的貧民(老、病、殘)屬於『值得幫助的貧民』(deserving poor),送入救濟院給予院內救濟,是濟貧法主要照顧對象。
C✕
失依兒童屬於『依賴兒童』,被視為值得幫助者,由政府安排寄養、學徒制度或院內收容,培養未來工作能力。
D✕ 陷阱
帶幼兒的母親因需照顧幼兒而無法工作,被視為值得幫助的貧民,可獲得院外救濟,不屬於被排除對象。
伊莉莎白濟貧法(1601)三大貧民分類
| 類別 | 對象 | 處遇方式 | 是否值得幫助 |
|---|
| 無工作能力貧民 | 老、病、殘、孤 | 救濟院院內救濟 | ✅ 值得 |
| 依賴兒童 | 失依兒童、孤兒 | 寄養/學徒制 | ✅ 值得 |
| 有工作能力貧民 | 強健乞丐、遊民 | 習藝所強制勞動 | ❌ 不值得 |
考生直覺以為『窮』就該救,但濟貧法核心邏輯是『有手有腳為何不工作?』。關鍵判準是『工作能力』:有能力的要工作,沒能力的才救濟,這是近代社福『工作倫理』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