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05年4月10日簽發支票一紙給乙,惟票上記載發票日期為105年5月10日,並記載發票地、付款地均在高雄市,試問持票人乙對甲行使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完成之日應為何日?
A106年4月9日
B106年4月10日
C106年5月9日正確答案
D106年5月10日
答案與詳解
票載發票日為105年5月10日,對發票人時效1年,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計算者,其始日不算入」,自5月10日翌日起算,屆至106年5月9日24時,故時效完成日為1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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